第一百二十八章 悖论(2/4)

手法中存留的破绽,一无所获。

凶手事前调查的痕迹,一无所获。

凶器来源途径倒不能算是一无所获——因为杀死死者的正是他藏在身上防身的匕首,一番调查查到了死者自己的身上,购买记录里白纸黑字写着他本人的名字。

总而言之,这是又一起传统意义上的“完美犯罪”。

单一一起案件还没有改变什么,只是第二起,第三起案件的发生在这之后延续了下去。

完美犯罪。

除了运气实在惊人,恰巧让疏漏的证据全部销毁的悬案,只有真正的犯罪天才能确保实现这种匪夷所思的案件。一次刻意的达成已然恐怖之至,两次,二三次……实在是难以想象。

而作为肖自铭认定的天才,李永清已经在派出所里休息了很久,毫无外出犯案的可能性。

肖自铭也不是没有想象过李永清留下作案手法,让人帮忙实现的可能性。但这种可能性实在很容易否决——完美犯罪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完美的计划,更是犯案者本身的应变能力、临场完成任务的缜密思维、沉稳而不易动摇的性格、犯罪相关的经验和足够强健的体质。

最容易实现的反而是最后一个,而前面几项想要实现,就只能依靠所谓的天赋,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实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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